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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哪些 迟延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如何的

添加时间:2022年7月12日 来源: 北京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wzcfglls.com/

  信天馗,北京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其民事活动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是需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的。那么,合同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哪些呢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合同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哪些相关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话,是一种违约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迟延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如何的

抗辩权是对将要行使请求权的一方的对抗权,是为了防止对方使用请求权侵害自己的权利而存在的。那么,迟延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如何的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迟延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如何的

第一,如果双务合同没有履行期的规定,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构成迟延履行,只有在一方已经履行,并要求对方履行且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一方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随意拒绝以后的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第4款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才能解除合同,如果迟延后果并不严重,损害后果较为轻微,非违约方并未蒙受极为不利的后果,则不应拒绝接受履行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构成违约行为。

第三,如果一方已提出履行,他方已接受履行,则他方不得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必须立即履行合同,否则也将陷入履行迟延。因为一方已经作出履行后,双方的债务之间的对立和牵连状态已经消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不再存在。

第四,如果一方未提出履行,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另一方既没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没有按期履行,则构成迟延履行。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形成权性质,只有当事人行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而当事人没有行使该抗辩权,也不能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因而仍应负迟延履行的。假如原告起诉被告迟延履行,被告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亦不得在当事人没有主动行使抗辩权时,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迟延。当然,一旦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迟延履行的便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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